借條是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直接證據,原、被告雙方因生意往來產生債務,被告出具一張借條。在被告缺席審理的情況,僅憑原告這樣一張借條,法院會支持其訴訟請求嗎?
借條分離而且缺失
原告歐某從事摩托車及配件的批發和零售業務,被告楊某曾在原告歐某處賒購了部分摩托車用于銷售。2011年9月18日,被告楊某出具了一張向歐某借款15800元的借條。原告主張被告一直未償還欠款,故起訴至法院。庭審中,被告未到庭對原告的證據進行質證,但原告提交的借條的形狀及借條上邊邊緣處殘留的筆痕,引起了審判人員的注意。為查明相關事實,審判人員對原告進行了詢問。 原告解釋稱:“家里的借條都是這樣的,借條是打印出來的,然后撕下來的,借條上面沒有寫任何東西,也沒有撕掉相關內容。”審判人員指出:“根據借條上殘留的筆痕,該借條的上面應該寫有相關內容,并被撕掉了。”
這一點蛛絲馬跡讓原告露出了破綻,原告只好向法庭又提交了一小節紙條,該紙條上面載明“2011.9.20號老平經手3000元”。該紙條的下側與借條的上側能夠吻合,且紙條上的“手”字下面的“鉤”的部分正好與借條上的筆痕相吻合,因此可以認定原告當庭提交的紙條是從借條上撕下來的。 審判人員將該紙條與借條貼好后,發現借條的右上角仍有缺失部分,再次詢問原告:“為何要撕掉上面部分,缺失的右上角上面是否寫有其他內容。”原告對此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釋說明,而且通過對比原告手中的其他借條,如果是保管不善導致借條部分殘缺,殘缺部分的邊痕是不規則的,因此可以排除涉案借條系保管不善導致借條分離且缺失。
保管不善不予理睬
該案中,雖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條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15800元的債權債務關系,但在庭審中原告對于借條的形狀及內容的完整性上存在矛盾的陳述。在審判人員向原告指出存在的問題后,原告又向法庭提交了從該借條上撕下來的部分,但該借條仍然缺失了右上角。在回答法庭的詢問時,原告不能就此作出合理的解釋。對于原告提交的借條的缺失部分是否有記載其他還款的內容,原告撕掉借條上面部分的目的等存在合理的懷疑,且排除系保管不善導致的借條分離及缺失。故原告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用以消除對該借條的合理懷疑。因原告未能就此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原告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此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原告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判決后,原告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庭維系公平正義
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陳述事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擾亂司法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第九十二條第一、三款規定“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私文書證上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其證明力。”
該案原告對借條這一關鍵證據進行裁剪,裁剪掉對原告不利的內容,構成對證據的變造,庭審中原告存在自相矛盾的陳述,且不能對證據裁剪的原因及缺失部分作出合理的解釋,因此原告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其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
被告雖經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相應的需其自身主張的訴訟權利,但并不意味著其權利不會得到保障。法院將根據庭審的情況,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全面、客觀的審查,并依法對事實進行認定,依法保護被告合法權益。
浦東南碼頭律師說法
借條屬于私文書,借條的持有者應當要保證借條的完整性,如果借條存在刪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借條的持有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同時,為了防止借條持有方裁剪掉不利于他的內容或者擅自添加有利于他的內容,對于出具的借條以及后續經雙方合意后在借條上添加的內容,應保存復印件,或拍照進行證據固定,防止出現該案這種法律風險。上海浦東律師事務所